深圳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1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内01执123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深圳路安特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贺海涛代理审判员***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