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九三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290472XC。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皖020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2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