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44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九三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290472XC。
法定代表人:晋英龙,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该案作出的(2021)皖020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6日、9月8日、9月30日、10月16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