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民初121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忠,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李佳欣,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佳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李佳欣、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渲
人民陪审员 周文耀
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小琳
速 录 员 陈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