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象山村象山安置区顶厝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232281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4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0元、执行费人民币695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和2019年6月14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存款人民币312215.84元(已扣划)。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于2019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1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的强制措施,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无法实施。 4、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312215.84元。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3个在执未结案件;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1个案件。扣除各案优先支付的受理费、仲裁费、执行费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04558.84元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人民币21519.30元、(2018)闽0583执3510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龙湖镇光夏中心幼儿园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8314.30元、(2016)闽0583执573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洲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51550.81元、(2019)闽058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等10人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3174.44元。 5、2019年6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实现人民币21519.3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