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3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龙湖镇光夏中心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石厦村,组织机构代码:09832990-3。
法定代表人:***,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象山村象山安置区顶厝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23228108。
法定代表人:李佳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7]泉仲字151号裁决书,于2018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龙湖镇光夏中心幼儿园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违约金支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仲裁费人民币53771元、执行费人民币6707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分别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11月2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查无李佳欣的下落,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李佳欣的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8年11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龙湖镇光夏中心幼儿园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滨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仲裁委员会[2017]泉仲字15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