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荔浦建强丰业多孔砖厂、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81民初1084号 申请人:荔浦建强丰业多孔砖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三诰村小合江24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5951400879。 负责人:***,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江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39133290J。 法定代表人:严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荔浦建强丰业多孔砖厂与被申请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荔浦建强丰业多孔砖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荔浦建强丰业多孔砖厂以其所有的桂C6××**号轻型栏板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荔浦建强丰业多孔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荔浦建强丰业多孔砖厂所有的桂C6××**号轻型栏板货车;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