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30执保7号之一
申请人桂林市成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11-1号万灵润园17栋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QHRBY4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39133290J。
法定代表人:严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南洲新区科赛公寓楼1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MA5KBUFU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桂林市成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0元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阳国沙
审 判 员 李 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艺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