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30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39133290J。
法定代表人:严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科赛公寓1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MA5KBUFU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49年7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现住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科赛公寓1栋1-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乐县平乐镇同乐新区C8地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平乐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的查封,并于同日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微信、支付宝及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2022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330执3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松 求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