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道以北明发商业广场1幢61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47413Q。
法定代表人:林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奕钦,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世纪金源19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8311R。
法定代表人:郑贵章,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玲,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欲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上诉人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小红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许伟森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谢建才
书 记 员 常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