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4民初1317号
原告: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3号浦东副食品批发市场11幢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47413Q。
法定代表人:林界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雄,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锦,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777511176K。
法定代表人:林彬,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融建设公司)诉被告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宫口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融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雄、李林锦,被告宫口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融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宫口村村委会支付八融建设公司工程款360944.8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以本金460944.88元×97%=44711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以本金347116.5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以本金360944.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宫口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八融建设公司经公开招投标,中标承建建设单位宫口村村委会的诏安县梅岭镇宫中三角点至螺山整改提升工程。双方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约定由八融建设公司承包施工诏安县梅岭镇宫中三角点至螺山整改提升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签约合同价为582639.95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并资料归档后付至结算审核价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依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扣除承包人应付的保修费用后付清等。合同签订后,八融建设公司按约于2019年5月27日开工,于2019年7月8日完工,2019年8月13日验收合格。2020年1月20日,经结算工程款审核价为460944.88元,但宫口村村委会仅于2020年3月27日付还工程款100000元,余款360944.88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宫口村村委会辩称,一、讼争工程的工程款虽审核结算,但尚有零星工程没有完成,而且八融建设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发票资料等,因此,八融建设公司要求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不能支持。二、八融建设公司要求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且要求按年利率15.4%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诏安县梅岭镇宫中三角点至螺山整改提升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4.诏安县农村信用社小额普通贷记往账业务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案。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9年5月25日,八融建设公司与宫口村村委会双方签订了诏安县梅岭镇宫中三角点至螺山整改提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由八融建设公司承建诏安县梅岭镇宫中三角点至螺山整改提升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签约合同价为582639.95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并资料归档后付至结算审核价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依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规定扣除承包人应付的保修费用后付清。合同签订后,诉争工程于2019年5月27日开工,于2019年7月8日完工,于2019年8月13日验收合格。2020年1月20日,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诉争工程的核定价值为460944.88元。2020年3月27日,宫口村村委会支付八融建设公司工程款100000元。2021年6月7日,八融建设公司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施工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宫口村村委会结欠八融建设公司工程款360944.8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双方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尚欠的工程款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宫口村村委会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属违约。八融建设公司主张宫口村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360944.88元,依法予以支持。八融建设公司主张宫口村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当事人双方未作书面约定,根据《施工合同》付款时间约定,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宫口村村委会提出“诉争工程尚有零星部分没有完成、八融建设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发票资料等”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60944.8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447116.53元(460944.88元×97%)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止;以本金347116.53元(460944.88元-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止;以本金360944.88元(347116.53元+保修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3927.5元,由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8元,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7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桂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伊婷
书 记 员 徐红妹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