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1101号
原告: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浦路富力中心C1栋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729727335M。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1栋610-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434741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岸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部门经理,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岸彬,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0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中标承建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单位的诏安县梅岭镇宫中三角点至螺山整改提升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8月13日验收合格,后因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及时向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起诉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催讨工程款,便指派其员工即***代理办理。2021年2月18日,***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关于“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讼及强制执行事宜,合同第七条约定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不论是否发生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代理费不变),须在合同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指派专职律师***开展一系列工作,包括案情分析、收集证据、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2021年6月7日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6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份判决提出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2年1月5日,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向***支付工程款191319.98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律师曾多次要求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但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因工程款未能收回,要求延期支付律师费,在***收到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向***支付的工程款191319.98元后,经多次催讨,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未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手续,也未授权***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手续,***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后,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追认,***的行为与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因此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支付代理费的义务。
***辩称,案涉案件中,***是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取得特别授权代公司行使委托事项,应当由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委托费用。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欲证明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律师代理费的数额及缴纳时间的事实;2.(2021)闽06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2021)闽06民终2734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该案,案件已经胜诉且已生效的事实;3.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小额普通借贷记往账,欲证明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月5日向***支付工程款191319.98元的事实。
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质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授权委托书》、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作为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接受公司委托不应承担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诉讼中,本院调取案涉(2021)闽0624民初1317号案件的卷宗第16页《劳动关系证明》及第20页《授权委托书》,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8日,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在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2021年2月18日,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的诉讼及执行事宜,合同第七条约定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不论是否发生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代理费不变),须在合同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捺印。2021年6月4日,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宽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一份,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委托人处加***。2021年6月7日,诏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的***在该案中担任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6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份判决提出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2年1月5日,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向***支付工程款191319.98元。2022年6月1日,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具状诉至本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与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2021年6月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诏安县梅岭镇宫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该案已经结案,应当认定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关于双方于2021年2月1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并未授权***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双方于2021年6月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应视为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对***转委托的事实进行了追认,***与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2月1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并生效,对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请求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主张***支付律师费30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八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