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火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8276号
申请人:商丘市火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豫东物流集聚区才华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710315484。
法定代表人:王本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未来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7303289J。
法定代表人:甄红伟,职务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火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商丘市火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DM202141140000000524),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市火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