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特55号
申请人:山东成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小陡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恩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未来国际。
法定代表人:甄红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竣,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成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山东成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成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成冠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祝卫华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刘培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