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6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火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豫东物流集聚区才华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710315484。
法定代表人:王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女,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未来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7303289J。
法定代表人:甄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阅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2733843363P。
法定代表人:时维良,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赞友,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火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祖食品公司)、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建筑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8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火祖食品公司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催交上诉费11000元,但其公司仅交纳上诉费100元,未按催交的上诉费数额足额交纳。大业建筑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法院催交上诉费,但大业建筑公司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火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玉霞
审判员 高纪平
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