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5661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东南角未来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7303289J。
法定代表人:甄红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皓,男,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豫1403民初56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3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根据河南省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33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人民陪审员  赵 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