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黄河三角洲建材仓储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J9MCXR。
法定代表人:林志嘉,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526号商业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W8DJ5X。
法定代表人:吴常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117115461.
法定代表人:李民,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2021)鲁0502财保7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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