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25号
原告: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黄河三角洲建材仓储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J9MCXR。
法定代表人:林志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梅,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526号商业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W8DJ5X。
法定代表人:吴常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117115461.
法定代表人:李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冬,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中旭商贸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博盛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