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138号
申请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2314564C。
法定代表人:李宜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117115461。
法定代表人:李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金智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1250万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 沛
书 记 员  牟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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