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辰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19号
申请人:潍坊辰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3楼3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TJEXHX2。
法定代表人:张建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玉平,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传亮,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117115461。
法定代表人:李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79066080P。
法定代表人:张舵,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辰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04785.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04785.8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辰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晓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李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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