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2366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69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549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