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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1448号 原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文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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