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2108号
原告: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18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71018元,由潍坊金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玄 琮
书 记 员 徐姣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