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4民初1661号 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滨江大道0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18日,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01元,由原告江陵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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