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2民初3784号
原告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18016房。
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显耀,上海建纬(长沙)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180号瑞都豪庭5栋N单元1807房。
法定代表人占晓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茜,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远电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设施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星辉独任审理,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游洁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创远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晓婷、邱显耀,被告伟达设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远电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73660元;2、被告向原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6%年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2月7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2月7日利息为121258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伟达设施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确认的《付款承诺函》,截止2015年12月15日,被告只欠原告货款868435元。后期被告已经偿还原告货款445315元,只剩货款423120元。另原告的利息不应当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2012年12月,创远电子公司与伟达设施公司签订《长沙市芙蓉北路电子警察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创远电子公司向伟达设施公司提供监控产品,合同总价为579300元,并对设备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年12月15日,创远电子公司与伟达设施公司又签订《长沙市芙蓉北路电子警察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594360元,其他权利义务约定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同日,伟达设施公司创远电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在签订芙蓉北路设备合同支付15万元作为合同预付款,待合同所有设备到达长沙后,支付10万元合同款,待2016年2月6日前结清合同设备所有余款。并在上述两笔款项已付的情况,认可其合同未付款共计868435元。在伟达设施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后,伟达设施公司分别在2015年12月28、2016年1月11日、2016年2月17日、2017年11月9日支付货款5万元、95315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支付货款445315元。此后,伟达设施公司并未按承诺付款,催要剩余货款未果,创远电子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创远电子公司与伟达设施公司签订的两份《长沙市芙蓉北路电子警察设备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创远电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供货。被告伟达设施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货款。另,因伟达设施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认可的868435元合同未付款,系在同日已支付创远电子公司货款15万元以及所有设备到达长沙后应当支付的10万元。现伟达设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及承诺支付上述两笔款项。故对于伟达设施公司提出《付款承诺函》中经双方确认,其在2015年12月15日后只欠创远电子公司货款868435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伟达设施公司在出具《付款承诺函》后已支付创远电子公司货款共计445315元,故伟达设施公司应当支付创远电子公司所欠货款共计673660元(15000+100000+868435-445315=673660)。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伟达设施公司承诺于2016年2月6日前付清合同设备所有款项,现其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支付创远电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创远电子公司要求伟达设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366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74.5元,由被告湖南伟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星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