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03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张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黄冬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11元(含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188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340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