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1921号
申请人: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作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农,董事长。
原告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创远公司”)与被告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洋创远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鑫华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湖南华洋创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管奕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石俏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