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372号
申请人: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光。
被申请人: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8号小二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柳奎仁。
申请人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远东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灵通展览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雨晴
书 记 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