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星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鹏达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云成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民初1308号 原告:荆州市鹏达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云成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本院审理原告荆州市鹏达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云成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鹏达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云成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鹏达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云成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荆州市鹏达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云成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荆州市鹏达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