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4民初904号
原告:***,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星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告:**,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星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