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8919号
申请人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奔城镇中大街38号
被执行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54号
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汉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汉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