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申请执行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冀02执11257号
徐耀东: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申请执行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耀东、徐征、崔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冀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解除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与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二、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的利息128.66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耀东、崔国玲对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第二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南支行有权对徐征所有的坐落于滦南县兆才大街南侧、曼城住宅小区以东的房产和地块(房产权证号为: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XX**号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倴国用(2014)第0591号、第0592号、第0593号、第0594号、第0199号、第0200号、第0201号、第02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徐征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以3300万元为限。 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佂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凤凰支行 户名:(2018)冀02执11257号 账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