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224民初87号
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南农商银行)与被告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建筑公司)、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南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存鹏与被告京东建筑公司、京东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祥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农商银行分别与被告京东建筑公司、京东实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京东建筑公司、京东实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原告滦南农商银行要求被告京东实业公司对被告京东建筑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滦南农商银行另主张被告京东建筑公司应承担本案全部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上述费用中部分尚未发生,部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原告滦南农商银行与被告京东建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唐山滦南农信借字2014第38352014200450号),合同约定被告京东建筑公司向原告借款1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1日,执行利率为年息7.38%;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截止借款到期日,被告京东建筑公司欠利息243745元,截止2019年11月19日欠逾期利息5328206元。 同日,被告京东实业公司与原告滦南农商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唐山滦南联社农信抵字2014第38352014760166号),合同约定被告京东实业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京东实业公司以名下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冀倴国用(2010)第100137号与原告滦南农商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书。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等予以证实。
一、被告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500000元、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11日的利息243745元、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5328206元,共计20071951元,并自2019年11月20日起以本金14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已为本案债权提供抵押的财产[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冀倴国用(2010)第10013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在第一项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河北滦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160元,减半收取计71080元,由被告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壮
书记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