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21民初941号
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南坪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