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屯市德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民初2394号
原告:北屯市德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博望西街广美建材429号19幢2-9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CT6848。
法定代表人:杨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085号新美版大厦1栋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688980602。
法定代表人:罗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瑜,新疆欧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屯市德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北屯市德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北屯市德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屯市德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北屯市德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家  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