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04执保66号
申请人: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酒城大道三段16号1号楼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8B7X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朋云路6号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3706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333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2696183900894922994)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033357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