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504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执行人泸州市乾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3年11.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
依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5652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565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