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21民初153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怡海高新技术发展江苏股份公司、泸县开元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8元,由原告四川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薇
审 判 员 陈永庆
审 判 员 郑红英
法官助理 邓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