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75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尊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楼2-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尊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