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滕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2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滕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2358455468X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银路55号俊鸿嘉瑞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孙淑君。
被执行人: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750065698M)。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人和街道金开大道68号(协信星光天地)4幢8楼。
法定代表人:邓思德。
申请执行人安徽滕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162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滕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滕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苗木款160000元、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五十铃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滕头园林苗木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24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