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894号
原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人和街道金开大道68号(协信星光天地)4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5698M。
法定代表人:邓思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国,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1072F。
负责人:陈宏。
原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限额赔偿款2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伤残理赔款7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5日,原告从发包方重庆叁壹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合川区钓办处境内重庆市合川区花滩国际市政公园(南公园)景观工程。按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人)需在进场后15日内完成购买保险手续,故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57200元。后因工程延期,又于2020年3月12日补充购买了一份保险。在保险期间,原告雇佣的工人彭强于2019年11月23日11时30分许,在原告承包的合川区花滩滨江公园项目处制模施工过程中不慎被钉子飞入左眼导致受伤致残,原告及时向被告报告了安全事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金额差距太大,后彭强诉至合川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彭强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原告支付彭强赔偿金219000元的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原告已委托第三方重庆富成园林公司向彭强支付了130000元,剩余赔偿尾款拟委托被告直接向彭强支付。但在理赔过程中,被告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彭强不是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为由拒赔,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及特别约定清单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指的是被投保的某件物品在一般情况下所处的地点。本案原告投保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员工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的一种责任保险。原告诉请的是其雇佣工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人身伤亡而产生的医疗限额理赔款和伤残理赔款,而人的寿命和身体并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适用保险标的物这一概念,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文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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