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富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财保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富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3083613G。
法定代表人:杨冬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区高新园人和街道金开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569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何利群,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重庆富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渝0104执保321号执行裁定,并对重庆富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重庆市潼南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后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富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富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富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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