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7538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协信星光天地4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5698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审理中,因案情复杂,遂裁定将本案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并未在七日内依法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40元,减半交纳68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谢国忠
审 判 员  何 叶
人民陪审员  唐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璐露
书 记 员  张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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