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7470号
原告:余贵,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池州市恒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1823986N,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余贵诉被告安徽池州市恒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9元,减半收取4199.5元,由原告余贵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万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