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区龙迪钢板租赁中心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734号
申请人:新区龙迪钢板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QY14U1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6-1706。
经营者:于宗洪,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军。
申请人新区龙迪钢板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安徽××××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区龙迪钢板租赁中心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区龙迪钢板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