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园林都市小区10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思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27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