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区龙迪钢板租赁中心与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320号

申请人:新区龙迪钢板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QY14U1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6-1706。

经营者:于宗洪,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7853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陈村路安居苑88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思军。

申请人新区龙迪钢板租赁中心(以下简称龙迪租赁中心)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龙迪租赁中心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迪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