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8906号
原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园林都市小区10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7853C(1-1)。
法定代表人:李思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74928K。
法定代表人:杨金川。
原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晓艳
书 记 员 张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