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2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5663700R。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园林都市小区10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278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施工的工程款涉及金恒雅苑工程一期和二期的消防、暖通、水电安装工程,虽然在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一期的全部工程价款,经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江苏华东天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一期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但该鉴定造价是依据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发包方淮南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作出,一审直接以该鉴定报告确定工程价款依据不足。对于二期施工部分,浩智公司虽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及结算表,但不能证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结算的认可,一审依据未经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的结算表计算工程价款依据不足。综上,本案一审判决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对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0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