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阳谷金龙工具厂、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271号之二
申请人:阳谷金龙工具厂,投资人:党安峰,厂长。
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党店村**。
被申请人: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陈村路安居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与被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鲁1521民初42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名下的银行存款55036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